礼教的目标与背后的博弈
上述所说的问题,如果深究,是很麻烦的,因为这些神话其实经不起考证
这个当然也不是自己发现的,专业历史研究者们早就注意到了这些现象
20世纪以来,受外界影响,国内也出现了妇女史的研究这个领域,但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准却参差不齐一些研究者过分强调妇女史的特殊性,用两性对抗思路去解释问题但人类社会的规律是,群体内部的合作必然是主流,否则这个群体就直接瓦解了
在一些专业学者看来,妇女史研究,很多时候是“力图从某些外来的理念出发,去重新构建历史,而未能从史料出发,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妇女的过去”(《有感于中国妇女史研究现状》),而且这些外来理念,要么是古旧的、甚至是19世纪的过时理论,要么就是近年来西方涌现出来的、并没有被严肃史学研究证明过的东西
所以,包括们所说的神话与史实脱节的问题,也早就有人论述过了只不过科研、科普经常性脱节,大众不怎么关心就是了
们这里可以再介绍一个例子,就是妇女守节问题这是个经典的宣传和史实脱节、观点和史料陈旧的例子实际上,在古代婚姻史方面,这种反复使用老史料,试图证明刻板印象式的传统话题,也是个大家都知道的问题(《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
而这些年来,随着史学研究的进步,更多的古代资料被发掘出来,更先进更科学的手法(比如考古技术和数学方法等)也被用于历史研究
上文们提到过礼教的问题按现在很多人的说法,在古代,尤其是明清,严格的礼教被用来约束和迫害妇女,比如用贞节约束寡妇之类
但现实情况是,这根本不可行哪怕束缚严格的清朝前中期,都是如此
湖南陈氏是当地大族,而按照族谱记录,家族中的寡妇,再嫁的比例是66%(《两香续修陈氏族谱》)在当时,这不是朝廷提倡的风气,但即使如此,在大族中,比例都不低至于更穷的家庭,基本上没法让人不再嫁
至于各地地方记录,更是十分繁多
陕西地区“陕西风气,男乐于娶二婚,女不必专一姓,由来久矣”;山西“妇人不以再嫁为耻,虽儒家子亦娶以为偶”;湖南“妇人不以守节为重,不幸而嫠,劝嫁者踵至”;浙江“一醮再醮,恬不为怪”;四川“夫死改醮,离婚更嫁,则唐宋以来,此风久著,故家大族亦不废也”……
(醮,音“教”,古代结婚时用酒祭祀的礼仪,引申指代女性结婚)
和之前时代相比,清朝的各类档案留存很多,原始资料十分丰富类似的记录非常多,基本上哪个地方都有对于平民乃至一些大族,都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史学界也已经能确认,再嫁具有普遍性了
而且,现在的通俗认知还有个误区,那就是礼教只是“鼓励守节”,而不是说守节是义务
实际上,清朝的态度,是“朝廷有旌节妇之条,并无阻止寡妇不嫁之理”言下之意,宣传引导一下,就算尽力了
但是还有一点,如此普遍的改嫁,同样不能证明清朝寡妇受压迫不大因为这里也有个不符合传统印象的地方,就是改嫁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寡妇本人的选择
这就还是上一章说的老问题,们都知道礼教在说什么,但很多论述就停留在这里了大家只关注礼教宣传了什么,但问题是宣传只是宣传,想正确认识事情的原理和来龙去脉,们就得了解别的内容,比如礼教为什么会这么要求?朝廷为什么会支持这一种礼教?礼教到底有没有作用?这些问题的答案,不见得就是传统宣传的那样
家庭、宗族、朝廷的博弈:
上一部分,们说过,礼教其实是中下层男性的需求中下层男性资源有限,娶妻不易,而且绝嗣可能性一直不小而且,因为男性寿命更短,会遇到孩子没养大就去世的困境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保全家庭,也是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这个情况下,中下层男性可以托孤的对象,几乎没有挑选空间,基本上只能选妻子因为……现代城市居民,很多都是小家庭,可能不太好理解,但古代家族中,这种情况下,族人、兄弟这些“亲人”,反而是很不可信的
如果男主人在,可能大家还会团结、拉拢,如果男主人没了,那亲戚趁机欺负孤儿寡母,试图吃绝户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
实际上,和传统印象相反的是,只有少数上层富裕家族,才倾向于支持或者强迫寡妇守节在大多数中下层家庭里,夫家的家族势力往往并不希望寡妇守节们最希望的是寡妇改嫁,这样就能瓜分死去的男主人的家产有些家族还会强行控制寡妇,自己做主把寡妇出嫁,收取彩礼,再赚一笔另一方面,中下层家族本身,因为经济实力限制,对于赡养脱产守节的寡妇的意愿也很低当代学者对清朝案卷的研究发现,妇女的守节,基本上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或不完全是家庭行为,更不是家族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得自己有钱才行实际上,在一些地区的中下层社会里,人们普遍就不认为,中下层家庭的寡妇有守节的必要(《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
至于朝廷这边,态度也很简单
孤儿寡母离开原来的家庭再嫁,意味着一个小家庭被兼并,财产大部分都会落入夫家那边的豪强族属手中这意味着户数的减少,和地方大族势力的增强所以,朝廷当然要反对
在这方面,朝廷最大的敌人,就是地方豪强因为大族豪强的势力往往根本不管朝廷的禁令,就是要强行逼迫,让寡妇同意改嫁,以从中牟利有些地方,干脆连演都不演,直接“扛孀”(就是让打手把寡妇直接抓走卖了)由于基层管理能力不足,朝廷对此经常是无力的,只能寄希望于宣传,号召受害者把事情闹大,然后抓住恶劣案例,杀鸡儆猴然而即使如此,效果也很有限,随着清朝由盛转衰,就更加严重了
所以,清朝法律并不禁止寡妇再嫁,相反,法律禁止,并且严厉处罚强制寡妇改嫁的行为在这方面,寡妇的个人意志又突然变得重要起来
这种对比还不算离谱,至少在引导方向上,还能看出法律是倾向于支持妇人守贞的但是,清朝法律里,还有更多看起来完全精分的地方
比如,法律不保护再嫁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法律保护招赘婿的自由
要是从刻板印象的礼教和贞节方面看,这个规定就很神奇赘婿是自古以来就被官府歧视和限制的对象,寡妇再婚按理说也是,但寡妇招赘婿,二者叠加,官府就突然变得非常宽容了……
究其原因,是因为“贞节”宣传,其实就不是真的要贞节本身
官府的目标是保护小家庭,维持户口而寡妇招赘,意味着她有财力和意愿维持原有家庭(入赘和出嫁不同,是不改变原有家庭性质和户籍的),而且得到了劳动力和武力(后者在基层也非常重要的)另一边,加入家庭的赘婿,本来就没多大可能正常娶妻,基本上没可能建立稳定家庭,对官府来说价值很低当赘婿还能起一点正面作用,属于废物利用了
因此,官府对这种双倍不礼教的行为,反而是许可的只要走官府的程序,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且实际案例里,不走程序也基本上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一些极端案例里,这种趋向就更明显
清代巴县有一名妇女覃氏,有三个儿子丈夫死后,覃氏选择守节抚养孩子但之后,覃氏与自家雇工通奸,私产一子覃氏的儿子们此时已经成年,但没有举报事情被丈夫的兄弟们发现,告到县衙(《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清律规定,家奴或者雇工,与主人家女性通奸的,双方都判斩立决这个案例里,通奸的女方此前一直被认为是节妇,结果直接连私生子都搞出来了,按理说对贞节的破坏更大,情节更严重但衙门考察案情之后,只判雇工责惩(训斥责打),覃氏掌责(戒尺打手那种),都没到五级正刑的级别(就是正经的抽屁股都没到)
这种夸张的案子背后,更容易看出官府的行事逻辑
官府要求守节,看的不是贞节本身,而是维持家庭和养育子嗣覃氏把三个儿子都抚养成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守节”这个任务的核心部分之后有没有找其男人,都是次要的内容了,属于可以通融的部分
而另一边,覃氏从通奸到生子,最难瞒住的是她的儿子们但儿子们没有报官,丈夫的兄弟们却去告状了那个时候,丈夫的兄弟们,是“吃绝户”的主力
实际上,按清朝基层官员们编写的断案经验,碰到亡夫家人举报寡妇通奸,尤其是打出人命的情况下,要紧的不是去调查奸夫淫妇是否真的通奸,而是第一时间追查那些亡夫家人,特别要关注亡夫的财产去向当时这种情况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遇到这种情况,衙门第一反应,就是对这几个兄弟提高警惕
这么一来,县衙的反应就可以理解了
当然,这种规定和宗族的利益也会冲突一些宗族的家规和官府的法律直接矛盾,双方为此也多有交锋,具体实现情况,只能看各地的控制力度了